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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市家用型灭火器,放心购,安心用

    2024-04-19 02:00:01 3620次浏览
    价 格:面议

    泡沫灭火器

    适用范围:适用于扑救一般B类火灾,如油制品、油脂等火灾,也可适用于A类火灾,但不能扑救B类火灾中的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如醇、酯、醚、酮等物质火灾;也不能扑救带电设备及C类和D类火灾。

    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范围:二氧化碳灭火器主要用于扑救贵重设备、档案资料、仪器仪表、600伏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的初起火灾。在使用时,应首先将灭火器提到起火地点,放下灭火器,拔出保险销,一只手握住喇叭筒根部的手柄,另一只手紧握启闭阀的压把。对没有喷射软管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把喇叭筒往上扳70—90度。使用时,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属连接管,防止手被。在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在室外使用的,应选择上风方向喷射;在室内窄小空间使用的,灭火后操作者应迅速离开,以防窒息。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筒体按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

    灭火剂量大于等于 4 ㎏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筒体严重变形的;

    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

    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 年;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 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 年;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 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 年;

    手提式 1211 灭火器——10 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 年;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 年;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 年;

    推车式 1211 灭火器——10 年;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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