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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28 02:00:01 110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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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范围及签发

    (一)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 (不含有 2000 平方米 )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由当地消防科(大队)负责审核发放消防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除外。

    (二)建筑面积超过 2000 平方米 以上的,由支队负责审核发放消防许可证。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条件:

    1.已竣工的建筑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告,并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3.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检查报告。

    4.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消防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

    6.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装修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其它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7.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

    8.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

    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9.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操作维护管理手册。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总则

    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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