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须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为了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担保履约保函是指债务人提供担保履约保函,以确保债务人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担保履约保函的优点是可以提供更强的保障,债权人可以放心,因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履约保函是由担保公司出具的,一旦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担保公司索赔,从而获得损失的补偿。
质押履约保函是指债务人把自己的财产作为质押,向债权人提供履约保函,以确保债务人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质押履约保函的优点是可以提供更强的保障,债权人可以放心,因为债务人把自己的财产作为质押,一旦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拿到质押物,从而获得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