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其中,因病或自然死亡的,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开具;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如交通事故死亡、工伤事故死亡、其他意外致死等,死亡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
上述文件是遗体得以火化的必要文件。有了上述文件,火化遗体还应经逝者近亲属书面同意。逝者近亲属中有一人签字同意即可,在其他近亲属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没必要征得死者全部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如果逝者近亲属中有人明示暂不火化遗体,殡仪馆即应请求该近亲属签字确认后暂时继续存放遗体,并要求提出上述请求的近亲属书面承诺知晓并承担由此产生后果,如负责解决争议,支付增加的存放费用等。
特殊情况下,未经逝者近亲属同意,殡仪馆可以凭法院判决或凭与逝者近亲属签署的殡葬服务合同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理。但这种处理必须具备法定或约定的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币民政、公安、交通、卫生厅(局)。外事办公室及民航部门,各铁路局:
为完善殡葬法规,加强殡葬管理,现对尸体运输作如下规定:
一、对国际间运送尸体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今后凡由境内外运或由境外内运尸体和殡仪活动,统一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和各地殡仪馆负责承办,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外国人在中国设立的保 险或代理机构)都不得擅自承换此项业务。
二、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的死亡人员,其家属要及时与当地殡葬管理部门联系,由殡葬管理部门按照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文件)精神。凭卫生、公安部门开具的们民死亡殡葬证》办理运尸手续,并依据当地殡葬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火化或土葬。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
三、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由清,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四、各地卫生、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管好尸体运输工作。医疗机构要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尸体管理。严较私自接运尸体。对患有烈性传染病者的尸体要进行检疫。并督促死者家属在二十四小时向报告殡葬管理部门处理。凡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而将尸体运往异地的、铁路、交通和民航部门不予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
五、对外国人、海外华侨、港稻合同胞,要求将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侨务和外事部门同意后,按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198卫防字第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棺拒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84]署行字第540号)办理尸体、骨灰进出境手续,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或分设在国内的地方机构承运尸体。
六、各省油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厅(局)、外事办公室及铁路、海关、民航部门和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月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那么,目前世界运输遗体的流程是什么?具体的法律规则有哪些呢?
按照《尸身出入境和尸身处理的处理规则》第三条 需求入境或许出境对遗体进行殡葬的,应当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身运送处理的若干规则》(民事发〔1993〕2号)和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查验检疫局《关于遗体运送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发〔1998〕1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则,向民政部分、海关、出入境查验检疫机构处理有关殡葬和出入境手续。
并且承运人还必须持有我国殡葬协会世界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发放的《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尸身/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入殓证明》和《尸身/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才能处理世界运尸事务。
因为很多都是异地运输,遗体的长时间保存就成了大多数殡仪服务公司的一大问题。但对于安仪殡葬服务中心来说这便是小事了,安仪殡葬服务中心在所有的车辆上都装有着将遗体长时间保存的先进的冷冻箱,防止遗体在运输因为天气的原因而腐坏,当然安仪殡葬也会在运输的时候优先选择设备的车辆来进行遗体的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