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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货物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送费用的计算和核收

    2021-08-25 10:33:01 388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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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货物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送费用的计算和核收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送费用的计算和核收,必须遵循《国际货协》、《统一货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简称《国内价规》)的规定。

    运送费用包括货物运费、押运人乘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一、运送费用核收的规定

    1.参加国际货协各铁路间运送费用核收的原则

    (1)发送路的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或根据发送路国内现行规定核收;

    (2)到达路的运送费用--在到站向收货人或根据到达路国内现行规定核收;

    (3)过境路的运送费用--按《统一货价》在发站向发货人或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2.国际货协参加路与非国际货协铁路间运送费用核收的规定

    (1)发送路和到达路的运送费用与1(1)、1(2)项相同。

    (2)过境路的运送费用,则按下列规定计收。

    参加国际货协并实行《统一货价》各过境路的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相反方向运送则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但办理转发送国家铁路的运送费用,可以在发站向发货人或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过境非国际货协铁路的运送费用,在到站向收货人(相反方向运送则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

    3.通过过境铁路港口站货物运送费用核收的规定

    从参加国际货协并实行《统一货价》的国家,通过另一个实行统一货价的过境铁路港口,向其他国家(不论这些国家是否参加统一货价)和相反方向运送货物时,用国际货协票据办理货物运送,只能办理至过境港口站为止或从这个站起开始办理。

    从参加国际货协铁路发站至港口站的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相反方向运送时,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在港口站所发生的杂费和其他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在这些港口车站向发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核收。

    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按《统一货价》规定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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