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南成立护理站

2020-11-26 18:04   98次浏览
价 格: 面议

一、人员:

(一)至少有3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二)至少有1名康复士;

(三)至少有2名护理员。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处置、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

(一)有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护理用具及设备;

(二)有三年以上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三)有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

(四)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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