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出口基本都能够满足申请出口退税的条件。但委托代理出口是否能够进行退税呢?
委托代理出口又分为两类:
一类是: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
根据商贸函〔2017〕759号文,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若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出口货物,可以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出口退税,其中生产企业为退税主体、承担主体责任,综服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类是: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非综服企业)出口。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提供相关资料后,还是可以申请出口退税的。
注意:
委托方需要取得受托方从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简而言之,如果是委托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境内收发货人”栏目应当填写的是代理方或者受托方,“生产销售单位”栏目应当填写的是委托方,委托方均为退税主体。
不同的是:委托综服企业出口货物,可以由综服企业代为申报出口退税,而委托非综服企业出口货物,是由委托方自行申报出口退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