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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见索即付保函的历史及特征

    北京银行保函担保有限公司 2022-02-11 15:33     1304次浏览
  • 见索即付保函的历史及特征

    见索即付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从属性保函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需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而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行为自身利益和信誉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见索即付保函。第二,见索即付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委托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能等来对抗索赔请求,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见索即付保函与中国国内经常使用的保证合同有重要区别,它有备用信用证的某些特征:

    ⑴、见索即付保函具有独立性。虽然担保人是依照基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向基础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见索即付的承诺,但一旦见索即付保函生效,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完全以保函中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再受基础合同的影响。只要受益人按照保函的要求提交了索赔文件,担保人必须付款。担保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也不能以基础合同的债务人的抗辩理由来对抗受益人。即使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者基础合同已经因其它原因中止,担保人的责任也不能随之解除。只有在保函本身的有效期过后,担保人才能解除担保责任。相反,通常使用的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亦无效。

    ⑵见索即付保函具有无条件性。受益人只要提交了与保函中的约定相符合的索赔文件,担保人即应付款。担保人并不审查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担保人的付款义务的成立也不以委托人在基础合同履行中违约为前提。而通常使用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其承担保证责任是以基础合同中主债务人违约为前提,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本人放弃抗辩权,保证人亦可以行使抗辩权而不受影响。

    发布:刘经理
  • 公司简介

    北京投标保函、履约担保、预付款保函、支付款保函、银行保函。

    我公司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于2012年,注册资金3亿,评级AA,主要从事工程担保业务:银行保函(银行投标保函、银行履约保函、银行预付款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银行保修保函等。),商业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保修保函等)。主要服务于北京区域及全国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免保证金、当天出函、价格优惠,为企业实实在在解决资金压力,公司立足工程担保(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支付款保函,财产保全担保、企业融资、个人贷款)。

    公司是在中国经济环境和金融制度逐渐完备,金融和体系与国际接轨日渐加深的背景下。遵循国家政策的指引,在中央关于加快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精神下设立的专业性担保机构。

    公司以建立科学、的现代化企业为目标,设立有完整、科学的组织架构和专业、规范、严谨的管理制度。依靠高素质人才的聚集、研究和创新的提升,以及公司科学严谨的市场运营理念、优良的资产和稳健的经营在业内享有盛誉。

    公司将凭借高水准的专业化服务,求实诚信的理念,愿与众企业加强协作,共创未来。

    联系:刘经理

    手机:1337176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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