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货运保险的附加险别有哪些?
深圳市保泰平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2025-05-28 19:56 1276次浏览
海运货运保险的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投保,需依附于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投保。根据风险性质,可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类,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一般附加险(覆盖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指非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是由于人为因素、货物特性或外部环境导致的风险。常见险别包括:
险别名称 承保范围
偷窃提货不着险 货物因偷窃行为导致丢失,或货到目的地后整件未被提取的损失。
淡水雨淋险 货物在运输中因雨水、淡水(如舱内 condensation 冷凝水)淋湿或浸泡导致的损失。
短量险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包装破裂、散装货物自然损耗等导致的重量短缺损失。
混杂玷污险 货物因混有杂质或被污染(如与其他货物串味、接触污物)导致的品质下降损失。
渗漏险 流质或半流质货物因容器损坏(如包装桶破裂)导致渗漏的损失。
碰损破碎险 易碎或易变形货物(如玻璃、陶瓷、机器设备)因碰撞、震动导致的破损或变形。
串味险 易吸味货物(如茶叶、食品)因与有异味货物(如樟脑、化工品)同舱运输串味变质。
受潮受热险 货物因船舱通风不良、温湿度控制不当导致受潮发霉或受热变质(如粮食霉变)。
钩损险 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吊钩、钩子等工具操作不当造成的钩破、撕裂损失(如袋装货物)。
包装破裂险 货物因包装不固、搬运不当导致包装破裂,进而引起货物散失或损坏的损失。
锈损险 金属类货物(如钢材、机械)因海水、湿气侵蚀导致生锈的损失(通常限于原装锈损)。
注意:若投保一切险,已自动包含上述所有一般附加险,无需额外投保。
二、特殊附加险(覆盖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指与政治、军事、国家政策法规或特殊运输条件相关的风险,常见险别包括:
(一)政治与军事风险相关
险别名称 承保范围
战争险 承保战争、内战、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海盗行为等导致的货物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如延迟交货)。
罢工险 承保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参与工潮或暴动人员的行为(如纵火、破坏)导致的货物损失。
提示:战争险和罢工险可单独投保,也可同时投保(如 “战争罢工险”)。
(二)特殊运输条件或政策相关
险别名称 承保范围
交货不到险 货物从装上船起,超过约 6 个月仍未运抵目的地交货,视为全损的损失(需排除承运人责任)。
进口关税险 货物在运输中受损,但进口国仍按完好货物征收关税,针对该部分关税损失的赔偿。
舱面险 承保装载于船舶甲板的货物(如大型设备、木材)因海浪冲击、雨淋等导致的损失(一般货物默认不装舱面,需特殊约定)。
黄曲霉素险 花生、谷物等农产品因黄曲霉素含量超过进口国标准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的损失。
拒收险 货物因不符合进口国官方标准(如品质、规格、包装、卫生要求)被拒绝进口或没收的损失。
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REC) 货物运抵香港 / 澳门后,若存仓期间因火灾导致损失,可扩展承保(常见于转口贸易)。
三、附加险投保建议
根据货物特性选择:
易碎品(如瓷器):加保碰损破碎险;
食品 / 药品:加保串味险、受潮受热险;
金属制品:加保锈损险;
转口至严格检疫国家的农产品:加保黄曲霉素险。
根据运输路线选择:
高风险海域(如红海、亚丁湾):加保战争险;
需在甲板装载的超大货物:加保舱面险。
根据贸易合同要求:
买方若要求覆盖特殊风险(如拒收风险),需加保对应特殊附加险。
总结
附加险是基本险的补充,可针对特定风险提供更的保障。投保时需注意:
一般附加险与一切险的包含关系,避免重复投保;
特殊附加险需根据贸易环境、目的地政策等 “量身定制”;
所有附加险的责任期限通常与基本险一致(仓至仓条款),但部分特殊险别(如战争险)可能仅保 “水上风险”(从货物装船至卸离船舶为止),需仔细核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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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 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主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下列十一种外来原因(即十一种附加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附加险:1,偷窃、提货不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短量险
4,碰损、破碎险
5,混杂、沾污险
6,串味险
7,受潮受热险
8,钩损险
9,包装破裂险
10,渗漏险
11,锈损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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