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保险特殊场景的保险金额确定
深圳市保泰平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2025-09-24 19:48 1056次浏览
针对部分特殊货物,保险金额的确定需额外注意,避免因价值认定偏差导致理赔纠纷:
1. 鲜活易腐货物(如水果、肉类、海鲜)
特点:运输途中易因变质、损耗导致价值下降,且 “实际价值” 随时间变化。
确定方式:按 “起运时的新鲜货物价值” 投保(需提供采购价、产地证明),并在保单中注明 “损耗免赔比例”(通常约定 5%-10% 的正常损耗,超出部分才理赔)。
例:10 吨新鲜苹果,起运时价值 5 万元(含运费),保险金额确定为 5 万元,约定 “正常损耗≤8% 免赔”,若运输中因冷藏故障损耗 3 吨(30%),则理赔时扣除 8% 的正常损耗,按 22% 的实际损失赔付。
2. 危险品(如化工原料、易燃易爆品)
特点:风险高,价值通常较高且需专业评估,部分危险品有 “国家定价标准”。
确定方式:必须按 “实际价值” 投保,且需提供 “危险品等级证明”“采购合同”“运输许可证”,保险公司会结合危险品等级(如 1 类爆炸品、3 类易燃液体)核查价值合理性,不允许约定价值偏离实际价值 ±5%。
3. 散装货物(如煤炭、粮食、矿石)
特点:数量大、价值低,通常按 “重量 × 单价” 计算价值,存在 “运输途中自然损耗”(如扬尘、水分蒸发)。
确定方式:按 “起运时的重量 × 合同单价 + 运费” 投保,保单中注明 “自然损耗免赔额”(如煤炭约定损耗≤3% 免赔),保险金额需扣除 “预计自然损耗对应的价值”,避免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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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 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主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下列十一种外来原因(即十一种附加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附加险:1,偷窃、提货不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短量险
4,碰损、破碎险
5,混杂、沾污险
6,串味险
7,受潮受热险
8,钩损险
9,包装破裂险
10,渗漏险
11,锈损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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